资料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刘秋苏,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文总结的22种假期如下:1、休息日 2、休假节日 3、事假 4、病假 5、婚假 6、产假 7、产前假 8、护理假 9、孕期产前检查假 10、哺乳假 11、痛经假 12、保胎假 13、丧假 14、年休假 15、工伤假 16、探亲假 17、路程假 18、社会活动假 19、中国农民丰收节 20、公司经营性放假 21、甲类传染病假 22、独生子女护理假
1、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周六和周日是每周的休息日,周末不计薪,全年10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46号令,1995年5月1日实施)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工作时间,周六、周日为周休息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46号令,1995年5月1日实施)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工作时间,周六、周日为周休息日。
不能按前款规定统一工作时间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部[1995]号。187)的第一个问题,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每天8小时、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如果一些企业由于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而无法实施标准工时制度,则应将实施规定与劳动法相结合,以确保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因此,有些企业在6天内分摊40小时,休息1天是合法的。
2、休假节日
一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共11天。即1、元旦,假期1天(1月1日);2、春节假期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节);4、劳动节,1天假期(5月1日);5、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端午节);6、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中秋节);7、假期为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年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间的哺乳时间、男性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的工资。
二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和周年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岁以上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14岁以下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国务院全国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如果所有公民的假期都适合周六和周日,他们应该在工作日补假。如果一些公民的假期适合周六和周日,他们将不会补假。请注意,如果一些公民的假期不是休息日,雇主要求工人正常工作,单位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3、事假
事假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确定。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在事假期间支付工资:(1)……
当然,有些雇主在事假期间不扣除工人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工资,事假达到20天,工人将不再享受当年的年假。根据《职工带薪年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当年不享受年假:……(二)职工请事假20天以上,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
4、病假(疾病或非工伤医疗期)
根据《关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企业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疾病或非工伤医疗期)的天数为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伤受伤当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的,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实施企业职工疾病或非工伤医疗期通知(劳动部[1995]236号),2。特殊疾病的医疗期: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部分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疾病、瘫痪等)的职工,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劳动者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此,根据合同或用人单位的工资制度,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最低工资80%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个人社会保险费,最低个人应当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
5、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请婚丧假、旅程假的通知》规定: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
二、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费全部由职工自行承担。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假日、婚丧假期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应当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工资在规定的假期内发放,不影响福利待遇。前两款规定的假期不包括国家法定假期。因此,江苏省的婚假天数为13天,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工资和福利待遇;南京的婚假天数特别是15天。
6、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妇,在享受国家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子享受护理假15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工资在规定的假期内发放,不影响福利待遇。前两款规定的假期不包括国家法定假期。
《江苏省城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第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我的原工资被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补偿企业。因此,江苏省产假天数为128天,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7、产前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以下保护:
(3)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五)怀孕7个月以上,工作困难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休息。在第五种情况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在第五种情况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在怀孕期间安排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由其约定。
请注意,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休产前假的前提是单位批准,而不是强制性规定。
8、护理假(男)
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西藏外,还规定了该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男子的护理假或陪产假(福建称护理假、青海称护理假)。甘肃、云南最长30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妇,在享受国家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子享受护理假15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工资在规定的假期内发放,不影响福利待遇。前两款规定的假期不包括国家法定假期。因此,护理假(男方)的天数为15天,不包括国家法定假日、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9、孕期产前检查假
《女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孕妇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0、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哺乳不满一岁的女职工给予以下保护...每日劳动时间应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母乳喂养时间和母乳喂养往返时间计入工作时间。第十七条规定,经用人单位申请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11、痛经假
1993年,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五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条例》指出,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患有严重痛经和月经过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可适当休假1-2天。
目前,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10多个省份在地方规定中明确了妇女的权益。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以下保护:
(一)经期禁忌不得安排的劳动,应当暂时调整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2天;
(二)女职工从事其他工种,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费用。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以下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月经禁忌劳动;
(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小时至少休息10分钟;
(三)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严重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的,给予1-2天适当休息。
12、保胎假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病假六个月以上生育待遇的答复》(劳动保险字〔1982〕2号)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生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时间按照本单位疾病治疗的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孕妇在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广东、江苏、辽宁等地方层面都有规定“保胎假”。《广东省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时间按病假处理。...”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怀孕不满三个月需要保护胎儿休息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休息。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13、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请婚丧假、旅行假的通知》规定,职工结婚或者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
二、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费等,全部由职工自行承担。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假日、婚丧假期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丧假天数一般为3天,不包括国家法定假日、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14、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员工享受年假。员工在年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一年以下10年的,年休假5天;10年以下20年的,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假。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超过年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20天以上,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一年以下10年的职工,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规定,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职工自身的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假。
第五条规定,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职工自身的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假。年假可在一年内集中安排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需跨年度安排职工年假的,可跨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得安排职工休年假。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职工未休年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包括但不限于目前就业单位的工作年限。
15、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期内保持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经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残疾等级后,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6、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探亲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一次假期,假期为20天;如果是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放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放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此外,还应根据实际需要给予旅行假期。上述假期包括公共假日和法定节日。
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假期短的,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探亲假天数。
17、路程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旅行假的通知》规定: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旅行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路上的车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是探亲假,根据《探亲待遇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费用,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行承担,超过部分由本单位承担。
18、社会活动假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会成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工资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联等会议;
(四)担任人民法院陪审员;
(五)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六)基层工会非专职人员履行职责;
(七)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19、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准,每年秋分日自2018年起设立。“中国农民丰收节”。第一次,第二次“中国农民丰收节”2018年9月23日和2019年9月23日分别为公历。
20、公司经营性放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原因停止工作、生产、关闭工作的,视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劳动者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1、甲类传染病假
2003年,SARS“非典”在此期间,919人的生命被夺走。这场“非典型肺炎”在人们心中留下不可磨灭的东西“非典型记忆”。
自2019年底以来,新冠肺炎病毒感染的肺炎在世界各地肆虐,这次的危害相当大。截至2023年1月27日9:00,全球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超过1亿,死亡人数超过200万,至今仍在蔓延。
江苏省规定了甲类传染病假,即《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患者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为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此类病假的天数不得而知,视医学观察结果而定,用人单位应视为正常出勤人员支付工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企业应向员工支付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疫情劳动关系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2020〕17号)规定:“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者劳动者不能返岗的,不属于依法隔离的情形,区分不同的情况。
……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复工,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参照国家关于停工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生活费由企业发放,生活费标准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22、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政策中,部分省、市、区作出类似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在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照顾,并每年给予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出台了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西安、南京等地“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具体规定。
护理时间一般在15天左右,河南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20天,黑龙江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
为了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四川、黑龙江、宁夏、云南等地还规定,非独生子女也可以带薪护理,7-10天。
各省都规定,儿童带薪护理需要满足“老年人生病住院期间”的条件。其中,四川等省规定严格,要求符合要求“老年人在住院期间不能自理”重庆还规定了条件“老年人住院治疗,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条件。
自2017年3月1日起,福建作为第一个将带薪护理纳入法律法规的省份,已实施。
自2017年3月1日起,福建作为第一个将带薪护理纳入法律法规的省份,已实施。
本文的内容来源于劳动法,属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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